满文明办〔2017〕56号
关于做好国家级文明单位、自治区级文明
单位(标兵)自测自查、晋级申报
工作的通知
全市国家级文明单位、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兵):
为进一步深化文明单位创建,按照自治区文明办要求,全市国家级文明单位、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兵)按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17)进行自测自查。市文明办将对往届国家级文明单位进行复查,对自治区文明单位(标兵)进行测评排序。达到国家级文明单位测评标准的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兵,可申报国家级文明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档案资料准备
按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17)中的15个测评项目、43条测评标准,认真做好文件、方案、工作简报、实景图片、数据表格的整理归档工作,原则上要体现2015年—2017年三年工作。
二、汇报材料、汇报专题片准备
要紧扣创建工作宗旨,突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本单位创建亮点和特色指标。
三、创建氛围营造和创建环境布置
认真对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17)要求,确保创建氛围浓厚、创建环境美观协调,展示出良好的职工素质和社会形象。
四、相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测自查和晋级申报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国家级文明单位要确保通过中央文明办的复查验收。申报国家级文明单位的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兵要对标达标并将晋级申请报告于9月1日前报市文明办创建处,联系电话:6262775、18604708331。
2、各单位的自测自查和晋级申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形式主义,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市文明办将向自治区和中央文明办建议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
3、各单位要以此次复查、测评、晋级申报为契机,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手机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经验,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好典型示范和带动引领作用。
此通知
满洲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满洲里市文明办 2016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