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标准
发表时间: 2018-06-08 来源: 满洲里文明网 字体:[][][] [打印] [关闭]

   

  1.拥有合法主体资格且成立一年以上的经营户。

  2.场内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按核准登记事项经营。

  3.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市场开办者和食药工商等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4.商品陈列规范、摆放整齐、分类明晰。

  5.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6.建立商品进销货台账,并做到商品明码标价。

  7.销售商品出具销货凭证,开展售后服务,落实“三包”制度。

  8.用语文明,礼貌待客。

  9.诚实信用、守法经营,不弄虚作假和欺骗消费者,不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10.反对迷信,抵制“黄、毒、赌”和邪教、传销等违法活动。

 

 

 
责任编辑: 周 姣